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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xx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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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
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
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县(市、区、特区)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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