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的25亿美元到在1995年取消额度限制。个别投资额度最初是5亿美元,1993年经过二次调整为2亿美元,1995年及1996年分别调整为4亿美元和6亿美元,1999年调高至12亿美元,2000年达到20亿美元。
②持股比例:个别及全体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由早期之5及10,共计调高10次,至2000年12月30日,除特定产业外,已全面取消个别及全体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
③汇入汇出限制:台湾地区当局1991年规定,QFII在核准后3个月汇入本金,汇入本金满3个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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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本金,利得每年结汇一次。1991年11月,标准放宽为本金汇入期限延长为6个月。1993年11月规定,汇出本金后3个月内可再行汇入。1995年2月,本金汇入期限修改为4个月。1995年8月本金汇入期限修改为6个月。1996年1月,取消本金和利得汇出期间限制。1996年12月,循环汇入延长为6个月,1997年循环汇入延长为1年。每案申请不超过5000万美元,可免经“央行外汇局”同意。
④其它资金运用:1991年12月,台湾地区当局规定汇入资金的10开设3个月定期存款户。1992年2月允许汇入资金的10可投资90天以内的货币市场工具。两年后,放松定期三个月的限制,允许定期存款户期满时可续存3个月,但以一次为限。1995年2月进一步放松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汇入资金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定期存款及公债,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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