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整改由管道局组织实施,由集团公司督察。第十八条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报告局相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第二十条管道局和各单位安全部门,按备案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内容包括,(一)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三)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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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对于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各级部门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事故隐患单位限期组织评估和整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施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整改不认真的,由此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将维修费中的安全经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资金不落实的,取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因整改不利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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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管道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标准
1、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含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人以上,3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含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3、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中毒(重伤)3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含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4、其它为一般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分级暂无国家标准,以上标准参照了原劳动部规定,国家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后,按新规定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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