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有限空间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等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的部位;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较大及其以上事故隐患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调查,掌握事故隐患的情况。第十一条各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对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报告的同时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可能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停业整顿,对冒险指挥强令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发现或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二)对生产装置、设施检测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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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预防、防范监控措施;(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六)对隐患整改的期限要求。第十三条管道局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安全管理或监督部门,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二)事故隐患的状态及可能变化的情况;(三)事故隐患影响的范围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四)事故隐患影响的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五)事故隐患监控的措施的可行性。
第四章隐患评估与整改
第十四条根据调查报告,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管道局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局领导牵头,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设备、计划财务部门、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领导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第十五条对事故隐患的评估,应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隐患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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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事故隐患的等级(三)影响的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四)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五)事故隐患整改的建议;(六)整改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七)事故隐患整改的主要负责人、监控负责人、完成的期限、联系方式等。第十六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分级整改管理权限,属于局一级管理的隐患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整改投资方案;属于各单位管理的由本单位制定整改方案。第十七条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管道局监督。特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