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复习重点第一章国际贸易绪论
一判定贸易“国际性”的标准在判定i笔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通常从三个方而判断1)主体,即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2)客体,即货物是否由一国运往另一国;3)法律关系,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国家,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同的国籍按照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约法》,合同当事人如果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而且符合货物甫一国运往另一国、订立合同的行为完成于不同国家、货物交付第三国三个情况即可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判断贸易的国际性。即如果合同当事双方的营业地不同(属于不同国家),则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如果当事人令多处营业地,则公约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再判定其国际性的问题。
二我国在1986年加入《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两项重要保留(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需以书而订立或书而证明,在证明方而不受任何其它
条件限制,各国可以通过包括认证在内的各种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成立。我国提出,出丁买卖关系复杂性以及解决纠纷的便利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宜。
(二)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处于不同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其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对此条款表示完全同意。《公约》述规定,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或一方所在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而另一方不是,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川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法律,则该公约同样适川于这些当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保留,认为此规定扩人了《公约》的适川范围,限制了缔约国有关国内法的使川并容易使《公约》的使用产生不确定性。
三目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当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
一凭实物表示品质方法中的凭样品买卖(一)样品
样品指的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rti牛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样品可分为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参考样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