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