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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权属登记。
f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保存、核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减免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二)不依照规定收取、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三)擅自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四)不按照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没有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原有规定补交,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f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外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物业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f城建环保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
今天下午,我们邀请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并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各镇(街)召开这次”两减六治三提升”(下面简称”263”)行动的专题推进会,这项工作省市区都高度重视,昨天我也向区委谢元书记作了报告,应该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纪检监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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