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取得下位的资格,有一环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煤矿企业就不能依法成立。法律对煤矿企业转让的特殊规定煤矿企业的转让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指煤矿企业的经营主体从一方变更为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转让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煤矿转让的合意,订立合同,并完成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的转让行为即告完成。但是由于法律对开办煤矿企业所作的特别规定,无论是煤矿企业的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开采、生产、经营的各项资格。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一个组织或公民个人均可以成为煤矿企业转让的受让方,不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发生转让。当事人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只是煤矿企业转让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转让煤矿企业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采矿权的变更或转让问题。但是采矿权的变更和转让并不完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法律对采矿权的变更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除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一律不得转让。采矿权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转让: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或者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三款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也对采矿权转让作出了与《资源法》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即仅指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资产的出售,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变更采矿权的,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我们所常见到的煤矿企业的承包,租赁等,都不是法律所规
f定的变更采矿权的情形。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法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司法实践当中如果遇到当事人因煤矿企业承包而形成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对其承包合同,可以直接确认无效。如果转让双方当事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采矿权转让的情形时,采矿权也并不当然发生变更或转让,还需经批准后采矿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