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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位置
该房屋坐落于重庆市
区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
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
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
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月□季□半年□年)。
(二)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
支付,由乙方在每
的日前交付给甲方。
(三)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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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房屋租赁保证金和相关费用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
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水、电、气、物管等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证。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结清该房屋交房前的所有费用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再《房
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
行处置。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
属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三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