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具体来说就是,如果需要公司为全部创始股东所控制,可以设立类似合伙人的机构并赋予其过半数、三分之二甚至全部董事的提名权,从而实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控制;如果需要公司为一位创始股东所控制,可以赋予其过半数、三分之二甚至全部董事的提名权,从而实现其对公司的永久控制。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如果本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提名权可以赋予创始股东,从而实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合伙人制度有什么缺点?
企业制度的发展源起于商业实践和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调整,一种博弈和相互争斗中达成妥协的结果。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发展,尽管这一结果还不是均衡解,还具有不稳定和不可靠性。
实际上,阿里巴巴的这种“合伙人”制度,跟合伙人概念的本来含义毫无关系。这些“合伙人”,即没有承担真正合伙人的那种无限责任,也没有拥有真正合伙人的那种法定和不可剥夺的管理权利。真正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或管理合伙人,以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控制权安排,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具有公司治理逻辑上的在缺陷。它的这种合伙人是一个外部无法预
f期其行为动向,并且其人员边界也不确定的的组织。每年合伙人可以提名选举新合伙人,这是一个自我永续机构,股东、员工及其他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它都没有清晰明确的控制和追责路径。这种自封为公司的“合伙人”,但实际并不是真正合伙人的组织,“最有可能坚持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马云语,但同样最有可能以“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的名义拒绝和忽视其小集团利益之外的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这里最简单的一个问题是,谁来监督和控制这个合伙人团体可能的腐败和权利滥用问题?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对我们的企业有什么启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1)从董事的提名权和选举程序看,《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提名权作出规定,因此通常由公司章程直接规,实践中这一提名往往是股东间协商的结果。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二)项,股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可以发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