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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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试用期1、被录用的新员工自录用日起在劳动合同书中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2、员工在试用期内,因工作态度、技术能力、业务成绩、健康状况等原因,公司认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者、或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3、试用期结束被正式录用的员工,其合同期限自试用期开始之日起算。试用期结束,所在部门经理根据员工试工期表现进行定岗考评,工资待遇在次月变更。4、试用期中,员工若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正当理由而自行离职的,必须提前三天提出辞职申请。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设预告期,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在试用期内出现本手册第六条第2款情形的;2、出现本手册第三条第5款情形的;3、1年中受2次(含2次)以上本手册第五十条各项惩戒处罚处分的;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5、未经公司许可,到其他单位兼职或进行公司以外业务的;6、私自动用公司钱财,挪作己用或作不正当使用的;7、不经许可,擅自向外提供公司的重要机密资料,或由于重大过失造成泄密的;8、参与有损于公司形象、信誉和利益活动的(消极怠工、停工停产、打架、斗殴、偷盗、闹事、性骚扰他人等);9、不服从公司或部门工作安排、岗位调整;10、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3万元以上);11、不按工作(生产)规程,不服从正当命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3万元以上);12、以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要求公司或他人满足本人利益、或进行要挟报复的;13、违规违纪、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拘留、收容、改造的;14、除业务需要,上班期间饮酒的;15、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的;16、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17、破坏公司环保、安全设施的;18、利用职权对下属吃拿卡要的;19、弄虚作假,虚报、错报、瞒报生产情况、生产台账等的;20、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的;21、道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22、有相当于前述各项行为的。(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