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作者:林能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32期
摘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促进意义,其不仅仅可以提升政府的采购的信息的公开的力度,也可以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基于此,本文从实际出发分析了当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政府采购法》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等各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此方面的制度空白,对规范非招标方式采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办法》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权威部门出台相关条规解释予以明确。
1、政府采购的意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含义,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利用财政性资金,对依法制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及集中采购项目以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提出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概念,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做出了规定,明确了供应商和采购人间的义务和权利,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第四十四条中还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要以书面形式为准。在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人还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代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中要以采购人名义签署,并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签订合同后,各方要依法履行合同,不能擅自对合同进行更改,或中止、终止合同,对于过错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时,则要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政府采购的方法和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国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包括询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五种形式,并对各级政府的采购条件进行了限制。招标的主要形式就是公开招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形式来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根据标
f准选取合适的供应商,同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中数额标准的规定,只要政府采购符合规定限额即可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指的是采购人参考不同供应商的业绩和资信,选取若干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经过被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