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员工管理办法
(试行)
文件编号:ZSCZYRSC09编制人:陈小红
审核人:叶立新批准人:成孝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院内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公开、透明、有序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第二章教职员工院内流动第三条未经组织人事处批准,各系、各部门不得新招临工、借调人员以及外聘教师。第四条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能流动。第五条院内部门之间流动,必须遵循流向合理的原则,由本人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征得调入调出双方基层单位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院内相关手续。部门内部流动,应由部门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院外人员调入我院的管理第六条“工作需要”调入学院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副
f教授一般不超过40岁;教授一般不超过50岁(学科、课程、专业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2工作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凡属“照顾困难”异地调入学院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的配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夫妻两地分居,经学院研究,在院外安排有困难的,在学院有专业对口岗位且其能胜任的情况下可调入学院。2其他照顾解决教职员工两地分居困难的,一律在市内联系工作单位,学院给予全力协助。第四章待岗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对于未被聘任的人员,组织人事处设院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第九条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条件1因各种原因没有落实聘任岗位的我院职工。2用人单位或本人(本人提出的,应由所在单位同意)认为不适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尚未找到受聘单位的我院职工。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待岗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1因公病残的;2精神病患者;3重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4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f(5)个人拒聘或落聘后不接受学院工作安排的。第十条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的程序对转送院人才交流中心的待岗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到院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待岗人员交流登记表》,所在单位要做好待岗人员的思想工作,通知待岗人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