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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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1、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2、业务人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或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下,对方客户两个月内挂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相应作出处理。3、因传递需要,须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准确写明收件人住处,并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一般采用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对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业务人员及寄件人要承担责任第六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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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3月2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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