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招聘的员工。第三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用人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五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和高级管理岗位人才另行确定);(四)身体健康。法律、法规等对企业岗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招聘计划须由市局组织人事科进行初审后,报局党委研究核准,
f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第七条国有企业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局组
织人事科审核。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聘的岗位名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二)招聘对象、范围;(三)招聘的方法、程序;(四)招聘的组织领导。第八条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体检;(六)政审;(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政审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八)拟聘用人员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九)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第九条企业急需的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特殊岗位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市粮食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录用)手续。
第十条国有企业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
f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十一条新进人员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聘用的,按相关程序核准备案后方可续聘;因业务不再需要的,不再续聘,实行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招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