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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介绍的就业机会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能申请社会救助。第十一条(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构成)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的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农副业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三)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第十二条(申请的提出)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需要获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社会救助。第十三条(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申请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事由,并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申请内容的核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第十五条(审查批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查结束后的5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批准决定的执行)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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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收入。
f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救助。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其本人或者户主及其配偶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职工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社会救助。第十七条(救助标准)社会救助的标准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款额应当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八条(救助日期的计算)对经批准给予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其救助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的当月起计算。第十九条(救助方式)社会救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需要,以发放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定期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接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审核。接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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