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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可见,现阶段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适当地扩大检察工作在广大乡镇的覆盖面,使检察资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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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落实到基层,是健全中国司法体系的必由之路,而派驻检察室无疑是建设乡镇法律监督主阵地的最好载体。
(三)加强派驻检察室的建设是扩大检察工作影响的需要
我国的司法体制决定了检察机关职能属性处于司法程序的中间地带,加上检察机关特殊的职能,导致检察社会化程度较低。派驻检察室的最大优势在于贴近群众,贴近基层,法律监督职能延伸到广大乡镇,在检察机关与乡镇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加强了检察机关和群众的联系,由于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派驻机构,它的工作成为辖区群众关注的焦点。派驻检察室通过接受控申举报、查办职务犯罪、开展犯罪预防、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等,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赢得辖区人民的信任,从而扩大检察机关在基层的社会影响力。
二、基层检察机关设立派驻检察室构想
检察事业的基础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发展希望也在基层,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大势所趋,基层检察院建立派驻检察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由于各乡镇人口数量、地理环境、工商交通、政治经济发展各异,设立检察院派出机构要紧紧围绕派驻镇街的司法需求,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有重点地设立。鉴于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比较强,应当充分依托区纪检乡镇监察工作室平台,分别在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一室、二室、三室、四室所在地建立派驻检察室,做好相应检察工作。
(一)人员编制
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应从具有检察人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挑选,并且是专职人员,而不从社会上聘请人员,或者使用兼职人员,并且人员配置上原则上不少于3人。在人员编制较少的情况下,向组织部门争取一定的人员编制,从而明确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为本地经济快速发展发挥力量。
(二)机构设置
派驻检察室的设置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既有办公设施等硬件建设,又有运行流程、制度保障等方面的软件配套。基层检察机关应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为派驻检察室解决好专门的办公办案用房,并配齐人员,配备车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保障派驻检察室规范有序运行。
(三)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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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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