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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20040322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f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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