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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机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7条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f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第8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表1(MPa)见表第9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有毒和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表2见表注:Tc临界温度,℃。盛装混合气体中未列入表2的其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可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或参照本规程第5条办理。第10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标准中规定。一般情况下,12升(含12升)以下为小容积,12升以上至100升(含100升)为中容积,100升以上为大容积。第11条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的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
f第12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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