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通风设
备。(二)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的消防设施。(三)固体废弃物和废液等有害物质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四)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检测环境满足试验检测规
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第九条工地试验室在工程项目完工前,不得对被授权的试
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者调离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1),报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质监机构备案,其变更后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检测人员职业资格条件。
第十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当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校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并做好使用和保养记录,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应当张贴上墙。
第三章备案与核查
f第十一条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工地试验室,应当在工程正式开工20日前,填写《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现场核验并出具意见后统一报送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监机构登记备案。
分阶段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设立分部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当提交《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15日内,按照《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及现场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现场核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是否按合同到位,检测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检测人员资格是否真实有效,检测人员是否注册至授权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四)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五)试验台账和内业资料;(六)试验室的工作环境条件和安全管理;(七)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或自校是否按规定进行;
f(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等。第十五条经现场核查,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附件3)。第十六条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前不得为工程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其工地试验检测项目需经项目建设单位认可后,委托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