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鲁交发〔2020〕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地试验室,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控制质量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设立的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备案通过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等级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授权设立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工地试验室。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体系内审每年不少于1次。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
f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执法
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包括备案、检查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标准试验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二)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三)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试验检测工作;(四)需要工地试验室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的授权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应当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工地试验室,其资格要求为:(一)授权负责人持有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试验检测人员持有试验检测师或助理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七条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按照施工合同额,结合工期安排和年度施工工作量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至少4人;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至少6人;2亿元以
f上的至少10人,且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数量可以按照上
述要求减半配备。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工作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