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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于客户或境外交易行因破产、清盘等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其义务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八条防范信用风险要求我行在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时采取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选择资信状况良好AA级以上(含AA级)的客户,或者根据具体业务的风险状况收取足额履约保证金,降低客户的信用风险。对境外交易行则要求至少拥有穆迪或标准普尔A级以上评级,才能与之办理对冲交易。第九条法律风险是我行在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交易各方缺乏一致的明文法律文本约束,出现各类纠纷时无法协调解决,从而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条防范法律风险要求我行在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时,与客户签订“外汇风险管理合作协议”,与境外交易行签订ISDA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第十一条操作风险是我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内控机制和操作指引,导致我行操作人员工作失误对我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二条防范操作风险要求我行制定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风险内控制度,杜绝操作失误风险的发生。第三章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原则第十三条我行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集中操作、审慎经营、控制风险”。第十四条分行需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开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第十五条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客户交易的合规性,总行外汇交易室负责集中对外办理平盘交易。第十六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应遵循审慎的原则,以客户规避外汇风险、提高外汇资产收益的实际需求为业务基础,不得鼓励或支持客户利用该项业务进行投机交易。第十七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应认真做好有关法律协议的签订、客户授信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等工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第四章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申办程序第十八条分行申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需具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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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条件:(一)具有“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资格;(二)建立了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实施细则、岗位操作流程和客户账户管理等风险内控制度;(三)外汇资金部门主管及交易员熟悉各种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和运用方法,持有外汇局或总行颁发的外汇交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九条分行申办代客外汇风险管理业务须以行发文向总行申请,同时上报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风险内控制度。第二十条总行将于收到分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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