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对象确认条件和相关申报程序一)奖励扶持工程1、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1000元2010以来我县新增独生子女户均按1000元落实奖励,近两年来新办证的不列为补发对象,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我县原来按每月5元标准执行,如各乡镇数据无变动的,按原2011年10月分上报数据划补独生子女保健费。2、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10000元,确认条件:夫妇对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子女的家庭,根据现行政策可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夫妻一方在49周岁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之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每户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12年2月1日以后出生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独子户和独女户均统一按照10000元的奖励标准,2011年1月1日以来生育且2011年度已落实放弃孩生育的对象,按省相关规定给予补发,按原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程序申报。3、2011年10月1日以后在及时期内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对术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乡计生办每月上报数据到利益导向办公室,每年9月份统一发放。4、对在及时期内完成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女儿17岁间每人每月享有20元的保健费,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乡统计相关数据,于每年9月份上报县计生局,统一划拨保健费。5、“推迟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每年给予奖励1200元”对象确认条件和相关程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依法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含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死亡一个的家庭);自愿推迟二孩生育,与乡计生部门签订推迟生育合同,妻子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乡与生育对象签订合同最多的为五年,最高奖励6000元。乡按自然年度年初与生育对象签订合同,把签订对象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履行合同的每年12月10日前落实奖励。6、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服务,未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4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符合上述条件的丧偶一方、离异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节育奖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