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进行管理,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吃、拿、卡、
要和无故刁难。
第十三条指定分包商进场后必须遵守总承包商的各种现场管
理制度并服从总承包商的总体管理,对总承包商依据合同及相关制度
进行的处罚必须严格执行。
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处罚须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
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指定分包商应及时按相关要求向总承包商缴纳如水、
电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工程考核评价及奖惩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定期组织(每月20日)对工程进行考核和评价(以下简称工程考评)工程,工程考评按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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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土建工程实体质量、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安装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资料质量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四方面进行。(具体详附件一)建设单位每月对在建项目进行月末质量、安全大检查。
第十六条奖惩办法(一)项目监理部每月质量、安全检查
第一名者现金奖励5000元;倒数第一名者罚款5000元。(二)建设单位月末质量、安全大检查(1)月度工程考评综合得分高于88分或各考核单项得分均在85分及以上时奖励1500元,各考评项单项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时,每考评项奖励500元。(2)月度工程考评各考核单项得分均低于80分时(不含80分)处罚3000元,各考评项单项得分低于75分不含75分时,每考评项处罚1000元。(3)月度工程考评综合得分连续两月低于80分时责令整改并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对承包商追加处罚3000元,整改无效的应更换相关管理人员。
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承包商未按第五条规定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办法)或项目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可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期限内整改不合格或多次整改仍不彻底的可处以10003000元罚款。第十八条承包商未按第六条规定定期召开项目内部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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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导致现场沟通不畅、各种指令及会议精神不能得到及时传达和贯彻、管理混乱的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未按第七条要求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或工地例会质量不高、组织不力的可责令整改,多次整改无效或多次出现的可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未按第八条要求定期对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工作、质量、进度进行检查或检查质量不高,敷衍了事的可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多次出现的可处以5002000元罚款。监理单位未定期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查报告或检查质量不高,敷衍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