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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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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建设期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三)企业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四)能按时上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月报,已列入省级中小企业项目库在建或新建项目,并且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五)具有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按月及时准确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月报,按年报送财务会计决算;(六)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和工(经)信委、省级有关部门资金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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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市州、省直管县工(经)信委和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三)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四)企业基本情况(按当年申报软件填写);(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六)项目基本情况及申请专项资金的理由,支持方式及额度;(七)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八)市(州)、省直管县工(经)信委和财政局确认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开工证明;(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如环评意见、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同级工(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三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工(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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