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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财企【2011】24号
各市(州)财政局、工信(经)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委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甘肃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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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甘肃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财根据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废旧品综合利用、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新兴产业建设、服务环境改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兼顾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批、拨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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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确保专项资金的高效、规范和安全使用。第五条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省工信委是组织项目审核和项目实施、监督的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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