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1036号【发布部门】德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6【实施日期】2010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切实维护企业计划生育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放范围和经费渠道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
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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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正常运转企业补助的发放。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的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落实。(二)困难企业补助的发放。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三)进入破产、关闭程序企业补助的发放。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二、发放标准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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