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制度与审计诚信危机介绍
诉讼和解制度与审计诚信危机介绍内容摘要:在安然(E
ro
)、世通(WorldCom)、GlobalCrossi
g以及
其他公司接连不断的造假事件发生后,审计陷入了诚信危机。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解释。本文试从诉讼的角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的论述,探讨审计诚信危机与诉讼和解制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和解制度注册会计师诚信危机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诉讼和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英、美、德三国法律规定,和解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终结诉讼的活动。和解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经法院主持或确认的和解,和解可以由当事人自动或者在法官的建议下进行,和解契约应以书面方式作出,以笔录确认,笔录由法官及各方当事人签字;第二种是法庭外的和解或裁判外的和解,即庭外和解,如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不在法庭的主持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诉讼中和解的效力可以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两种。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得以上诉的方法,请求将判决废弃或变更。后者又称为既判力,指诉讼标的在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也就是说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确认和解的笔录,可提文节本,节本等于执行凭据”,即和解具有终审判决的效力,经法官确认的和解笔录的摘录能够作为执行文书。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作为解决争执合同的和解虽非法院裁判,但只要在法院案卷上作为合同进行登记,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不论是在当事人之间还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都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新契约,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契约中写明对同一纠纷不得重新起诉、终结诉讼、凡因执行和解契约而发生纠纷可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等内容。和解制度的优点和解制度作为与判决并立的另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其自身所固有的优点。首先,诉讼中的和解由于给予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权利,因此可以不必在通过证据的审查逐一认定事实和法律规范的辩论解释上花费时间,也可以尽量少花钱请律师来处理复杂的程序问题,当事人能够立即进入问题的核心,谋求纠纷的圆满解决。其次,与审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普遍标准不同,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时,当事人合意的形成基本上以其是否有利、是否有理的评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