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又能对私人经济力量进行控制的综合社会目标。”6欧洲竞争法根植于自己独特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有着自己独特的思想源泉。以弗莱堡学派为理论基础的欧盟企业合并控制机制,注重对市场结构的分析,以市场集中度为依据,强调政府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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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干预,对那些可能导致市场集中的横向合并坚持禁止的立场。这一理论直到今天依然影响着欧盟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践。二欧盟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立法进程1《罗马条约》欧盟竞争法最主要的渊源是《罗马条约》。但由于欧盟建立企业合并控制制度需要欧盟成员国放弃部分管辖权,《罗马条约》虽然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国家补贴、国有企业垄断等行为作了规定,却没有提及企业合并控制。即使在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也没有对合并控制作出任何规定。由于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可能引起重大限制竞争问题的企业合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洲委员会7以下称“委员会”试图通过对《罗马条约》第81条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和第82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扩张性解释来填补这一立法空白8。可是,这种做法具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罗马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对于原先不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间通过合并产生支配地位的情况无法进行控制,而且第81条和第82条也无法涵盖那些可能促进寡头市场上竞争者相互协调的集中。因此,竞争政策的内在逻辑要求,在欧盟法律体系内建立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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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种对任何导致某一特定市场内供应集中度提高的交易进行控制的制度。21989年《合并条例》欧盟制定并通过有关集中的条例,即1989年《合并条例》,与委员会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进程紧密相关。委员会旨在扫除欧盟内部贸易壁垒以及建立统一市场的一揽子立法措施意味着,欧盟企业不得不通过重组以获得必要的规模,从而实现规模经济,以便能够在新的条件下参与竞争。实际上,以集中为主要形式的企业重组浪潮自90年代初迅猛开始,在1994年到2000年间急剧增长。作为对这一并购浪潮的积极回应,欧洲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合并的第406489号条例9,即1989年《合并条例》。该《合并条例》在实现企业间公平竞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即,对于在不同成员国市场上运营的企业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