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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上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解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
关键词欧盟竞争合并审查内容提要企业合并是当今各国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然而,经济力量的集中和由此导致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容易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从而起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作用。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并购实现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维护市场上的竞争秩序,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并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设计和实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目前,已有七十多个国家建立了企业并购控制机制。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是,欧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了企业合并控制机制,并于2004年进行了改革。到目前为止,欧盟竞争总司作出的并购审查决定已达两千多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拟对欧盟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建立、理论、程序及实体规则进行研究,并就中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提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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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以下称“《罗马条约》”。为了建立一种能够确保欧盟内部的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保证所有的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等的自由流动,使之不受国界的阻碍,以便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维持一种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效率,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于1957年在罗马签署了《罗马条约》,其内容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原则上禁止国家补贴第87条第89条,但是,该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有关企业合并控制的内容。1989年12月,欧洲理事会2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以下称“1989年《合并条例》”,其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合并实施管制。凡是在欧盟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都是该条例的适用对象。2004年,该条例经历了进一步的修改。到目前为止,欧洲委员会竞争总司3以下称“委员会竞争总司”共作出并购审查决定两千余件4,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的新条例有着种种创新之处。对我们来说,研习欧盟对企业合并的最新规定,尤其是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对建立我国的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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