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执行。发表论文应标注“北京化工大学青年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出国或学习离开岗位,如果不影响项目按时完成的,应向科技处提出保留项目请求,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保留项目;否则应向科技处提出中止项目请求,并退回经费余额,不得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转移经费。第十八条因主观原因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不能按时报告执行情况的项目,科技处和财务处有权停拨和冻结经费使用。第十九条对项目经费学校不扣管理费、公共条件费,课题组亦不提取人员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北京化工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实施管理办法》北化大校发200079号文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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