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讨论稿)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院管
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第三条第四条评审将医院分为不同等级,并实行等级管理。医院评审以5年为一个周期,新建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在本省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医院,可以申请医院评
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第五条医院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医院等级分类第六条医院等级分三级九等,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丙等。第七条医院评审等级的主要依据为: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医院规模与功能、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第八条经专家组评价合格后,三级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一级、二级医院由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进行复核。第九条评审后医院等级实行有效期制,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与医院等级评审周期相同。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报,到期未申报原等级证书自动失效。第十条医院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或取消医院等级称号的,由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收回其等级评审证书和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医院不得继续使用等级证书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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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一条医院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各医院评审标准,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医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院的评审;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本辖区内注册的二级医院及一级医院的评审工作。第十二条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医院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省、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标准评审医院等级,分别组建医院评审专家组(库),实施现场考评,计分评审。第十四条医院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接受医院评审相关业务培训: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2、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经验;3、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熟悉有关医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