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起诉讼,以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为由,请求判定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解除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另查明: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二轻公司在扣除了违约金和查验费后,已将9562000元退给了创意公司。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为有效票据。创意公司虽与二轻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这两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仅仅是两张汇票的关系人,而不是两张汇票的现实持票人,故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均已丧失了该案所涉汇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农行白银营业部不得以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及其他前手之间的背书转让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且农行白银营业部无证据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知道其他前手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的事实。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了贴现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对价。因此,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农行白银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农行白银营业部负担。农行白银营业部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创意公司、二轻公司系恶意串通取得票据,其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创意公司是由本案所涉汇票的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的期货部组建而成,两者实际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创意公司应对重庆有色公司取得票据后未向白银有色公司履行合同也未给付对价的情形有所了解。创意公司在向其开户银行光大银行申请贴现遭到拒绝后,由光大银行的刘松介绍找到二轻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贴现。二轻公司为此伪造了虚假增值税发票,即将该公司在1998年9月自用的增值税发票(票号自00016777~00016786)空白复印后填写再复印以交给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作为贴现证明。这一违法行为已经被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查证并作了处罚。此外,一审认定二轻公司收取的11万元是违约金与事实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