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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27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xx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xx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xx〕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f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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