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摘要:司法对媒体报道司法新闻是有一定排斥性的,因为媒体在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虽然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立,但是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这两个共同的价值观上,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是内在统一的。关键词:司法;新闻报道;媒体;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的权利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通过这种新闻报道,首先,可以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有着强烈的认知需求,而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则成为满足民众这种需求的重要渠道。其次,这种报道还可以代表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为防止被滥用,对其运行需要民众舆论的外部监督,而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则使民众的舆论监督获得实现。再次,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还能够对民众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涉及到的法律理念等问题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然而,对于司法来说,对媒体报道司法新闻是有一定排斥性的。因为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外界干扰,不受各方面意见影响,只依据法律和理性去裁判。可是,媒体在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时,常常
f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新闻时,除了
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叙述性的报道外,往往还附有评论性意见。根据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体报道不仅可以叙述事实,当然还可以发表评论。但是,有的媒体在发表评论时往往对尚未审理或已经审理但未作出判决的案件进行定性,即发表带有确定性的评论,这就威胁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因为,司法审判权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裁决机制,只能由法官通过司法审判才能对案件进行最终定性。在此之前,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发表确定性评论,无论是根据道德标准进行评判,还是根据法律标准进行评判,都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有的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吸引公众的注意,在对司法新闻的报道中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了有意的加工与渲染,比如过分突出当事人的身份,特别是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社会地位悬殊时更是如此;再如,运用”罪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