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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
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9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10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12间接反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为准据法。13先决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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