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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内容和措施等等:而新的《监督条例》有单独的、专门的相关规定,即: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
f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可以看出,新的《监督条例》在整改内容、整改方式和整改时限以及整改不力涉及其他党内法规处理等方面都有明晰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本身就代表着创新。在条例中增加“整改”的有关规定,看起来是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质上是强化新形势下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的一大步。特别是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处理。充分说明这些新的党内法规不仅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而且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已经织成严密的制度之网,也共同铸就了管党治党的制度钢铁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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