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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巡视工作条例》(简称《巡视条例》。新的《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正是体现了与单独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在衔接上的创新。这种创新使得新的《监督条例》与《巡视条例》
f在巡视工作内容上相辅相成,在实际操作上共同构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组合式武器。
三、关于“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定的创新。原有《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是: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这里规定的外部监督仅涉及舆论监督较多,其他方面的监督几乎没有相应的明确与规定。说明原来《试行条例》中关于外部监督的规定,内容上是比较片面的,没能反映出社会的发展。此外也没有强调内外结合的重要性。而新的《监督条例》单独设立一章强调这个问题,即“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明确要求: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
f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
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这些创新性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特点,体现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体现了外部监督方式的多样化和新拓展,更体现了我党能够与时俱进,主动回应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从而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四、关于“整改”内容的创新。原有《试行条例》全文中基本上没有专门提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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