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初步心得体会
前不久,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正式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是我党推进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座重大里程碑,也是我党走向更加成熟的又一重要标志。
新的《监督条例》与原有的《试行条例》相比较,不仅仅是法规名称中“试行”两个字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新的《监督条例》)具有重大创新。新的《监督条例》共分八章,47条,共计6600多字;原有的《试行条例》为5章,47条,也共计6600多字。尽管两部法规的条文规定数相同,全文字数也非常相近,但其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等均有较大不同。因此,新的《监督条例》中创新点比较多。
一、逻辑体系的创新。新的《监督条例》中有“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等独立章节,在框架体系上体现了对原有《试行条例》的创新。因为党章中关于“党员、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等设置了单独的章节。可见,新的《监督条例》更契合党章的逻辑架构。例如,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创新,这一创新一方面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另一方面体现新的《监督条例》以党章为
f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
二、新的《监督条例》与党内其他新法规衔接上的创新。比如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原有《试行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而新的《监督条例》只作了第十九条的巡视规定。这样的变化主要是考虑到XX年8月已颁布实施《中国共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