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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注:股东的姓名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f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得抽逃出资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益。
(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f第十六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
(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年月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年月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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