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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交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股东和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一人
出资设立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所:
f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f(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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