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解释规定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四种情形:(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f五、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三种情形:(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不予整改,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只要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则承包人有权依法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程签证管理,给业主发函务必要求其书面签收。六、该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该《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而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责任。七、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八、该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视同认可”的施工合同条款受到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就要求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后应限期审核,逾期不予答复视同认可”之类的条款或者约定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此外,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无权请求再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承包人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并务必要求发包人书面签收,只要发包人签收后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时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