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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ffff解读刚颁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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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法释【2004】号1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定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一、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在此提请大家注意,凡是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上情形,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均属无效。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一)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一律无效,人民法院有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四)若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在此提请大家注意,在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情况下,法院是有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三、该司法解释肯定了垫资条款的合法性。过去,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因而垫资无效。而此次司法解释则肯定了垫资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明确规定:(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二)当事人对于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垫资利息。在此提请大家注意,今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若有垫资条款,则一定要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否则将只能索回本金。四、该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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