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利的话公开原则便是满足相对人“知”的权利。“知”是“为”的前提“为”是“知”的目的两者具有紧密联系。
二、当今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一、降低政府管制模式
降低政府管制模式以美国行政法为典型。这不但因为美国的政府管制制度比较典型,而且还因为美国的行政法模式的形成主要依据司法审查中的法院判决,而不是依据像行政程序法那样的成文法,因此能比较及时和全面的反映社会变革。
二、公法与私法结合模式
经济全球化时期的行政法,不但降低政府管制以扩大市场作用,而且还将市场机制引入行政过程以降低行政成本。引入市场机制的法律表现就是适用私法规则解决公共行政问题。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成为经济全球化时期行政法的另一模式。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我国行政法完善的启示
f第一行政法视为管理法的传统观念的转变。在美国行政法是控权法控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核心防止行政专断和行政权滥用保障私人自主权。在我国受传统人治观念、专政政治的影响行政法从一开始就被定位于“管理法,”突出强调行政权力强调行政主体的优越性轻视公民权利导致行政过程中下令成风命令服从是主要的行政管理模式。随着现代行政管理事项愈加多样、多变和复杂单一的权力强制性调节已突现出其明显的不适应性。因此追寻行政法调节的新工具已成为行政法自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法继续保持其强大生命力和活力的途径。
第二完善分权结构。西方国家早期兴起的权力制衡理论影响了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架构和其他诸多理论。美国的政治体制也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建构起来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便是在这种权力制衡学说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因为该学说认为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制约尤其是这种具有强大强制力的行政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全面监控。否则绝对的权力将对地导致腐败。分权对于美国而言是行政法产生的前提。中国长期以来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忽视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制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从这些规定都可以看出我国在官方是不认可分权理论、否定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权与分工的。尽管如此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立法权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