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股东姓名或名称1、2、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1、2、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
f以上股东出资拟于
年12月份足额缴付。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