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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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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地区的标准比较。第七条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
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八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
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第九条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
准进行评审并通过。参与企业标准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第十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
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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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
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第十二条省卫生厅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
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第十三条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
证。备案章为“江苏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2(四位顺序号)S─(年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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