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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
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
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四条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
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第五条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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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六)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二)。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
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1、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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