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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针对国有集体企业,对“个人”缴费作出的具体规定。后来出现了“个人参保”,一些地方直接套用《条例》,把“个人”比作一个最小的单位来处理,很难与实际情况相符。面对众多的失业人员和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者以及他们越来越复杂的收入状况,《条例》早已力不从心。“国发38号文”虽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对个人缴费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社保部门应制定和出台《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准确界定个人参保的范围、条件、标准和参保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个人”享受平等保险待遇。(二)改革参保办法。要对现行社保费收缴的全过程进行改革和完善,细化个人缴费操作规程。一是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充分依靠社区管理面对面的优势,通过银行、工商、税务等渠道准确核定“个人”全部收入。对高收入者,要按不超过300的比例,据实稽核;对其中的低保对象、病灾户等困难群体,则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要多险种推进。除低保对象、病灾户等困难群体外,已经稳定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都应当统一纳入正常参保范围,按区域或行业组成划片管理,实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五险统筹,一票征缴,一站服务。(三)向个体工商从业者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能力。针对个体工商业行业特点以及从业者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社会保障法规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利用诸如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手段,广泛深入开展
f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个体工商从业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更多的从业者了解社会保险、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保存证据,提高广大从业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四)全面加强执法力度,增强其执法的公开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做到经常性,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执法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应当尽可能做到公开、公正。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的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检查、调查,应当将调查过程、结果和查到的相关证据对劳动者公开,这样才能有效的制约执法人员懈怠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参考资料:〔1〕百度网:“个体工商户”,百度百科,2015年6月17日第5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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