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f(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节经理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第二十八条经理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f(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节监事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报表制度,财务人员应当将财务的发生情况,报告给每一位股东、董事、监事。任何一位股东、董事、监事均有平等的获得财务报表的权利。
第十章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期限长期。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