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f第十六条各方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应当缴纳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f(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四)除了法律法规和本条其他款项另有规定的以外的其他适宜,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的,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执行董事r